近日,贵州省民政厅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住宅区、楼宇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对住宅区、楼宇名称管理命名原则、审批流程和标准名称使用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,提升全省地名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水平。
《通知》强调,我省住宅区和楼宇的命名、更名应严格遵守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充分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体现贵州历史、地理、人文特征和民族特色,且在同一建成区内避免重名和同音。
《通知》细化了住宅区、楼宇的命名时间节点和更名程序。对新建住宅区、楼宇的命名,相关单位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后,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,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,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;对已建成住宅区、楼宇的更名,应按照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综合考虑社会影响、专业性、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程度因素,组织开展综合评估、专家论证、意见征求并提交相关报告后,再按照《条例》相关规定办理。
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、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时均应使用标准名称,不得使用推广名、项目名等非标准名称。各级民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沟通协作,共同推进住宅区、楼宇名称管理,提升我省地名公共服务能力。